主旨: 轉知修正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9點、
第10點等部 分規定及申請書,於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3日府產都字第1115213273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辦理。
二、新竹縣政府配合依「民法」第12條修正成年年齡條文,另依「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等住宅相關規定修正應檢附文件項目
、租賃住宅、視為有無自有住宅、補助期限及溢領應返還之比例及期限,並於即日起生效。
三、檢附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申請書、新竹縣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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