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態樣案
民政課
公告內容: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04月21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53號函辦理。。

二、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09年4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295號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態樣,包括「非必要出國」及「對外發表不實陳述,致影響我國防疫工作執行」等2大類。其中,非必要出國部分,列舉所謂「必要」出國態樣,包括「因公出差」、「出國奔喪」及「其他基於重大緊急人道考量,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確有必要者」等。另依本中心109年10月6日核定之「國際港埠入境旅客無居家檢疫處所之處理原則」,針對入境旅客拒絕提供居家檢疫地址者,係未遵守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不予發放防疫補償。又本中心109年11月29日肺中指字第1093600493號函,針對無法出示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備申請程序即返臺者,亦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三、考量國內疫情雖較平穩,惟國際疫情仍然嚴峻,基於人道考量並依實際案例調整,自110年4月8日起,「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部分,修正「必要出國」態樣如下:

(一)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倘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於「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未給付檢疫期間薪資,得申請防疫補償。

(二)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附件下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附件下載:新竹縣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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