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19日以衛授疾字、第九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民政課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7日衛部救字第1101340821號暨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9日衛授疾字第110010174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增列指定處所居家隔離者亦得申領防疫補償,並溯自110年5月11日施行,包括以下3類經各級衛生主管單位認定(持有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者:(一)在家獲知確診者。(二)解除隔離治療需再7天居家隔離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三)抗原快篩陽性個案。

三、符合上開規定者,若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提出申請,請配合系統修正於110年11月1日後協助修正此類案件申請項目為「指定處所居家隔離者」,並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名冊資料匯入系統後進行審核。

 

附件下載:衛生福利部函.pdf
附件下載:縣府函.PDF
附件下載:修正條文.pdf
附件下載: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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