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五峰鄉公墓納骨牆之收費標準及認定條件
民政課
公告內容:

※節錄本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本鄉居民之認定條件:

一、使用納骨牆者(亡者),以設籍本鄉轄內半年以上居民為主。
二、非本鄉轄內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為準)或設籍未達半年以上使用者,應收二十倍費用。
三、原設籍本鄉5年以上之民眾及其子女,因故居住或變更戶籍至其他鄉(鎮、市)死亡,申請使用納骨牆而能提出證明者,依本條例第五條收費。
四、使用環保自然葬區者(亡者),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之居民免費,設籍未滿半年及其他鄉(鎮、市)民眾,使用費新台幣5,000元。

第五條  使用本鄉公墓納骨牆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骨灰罐櫃位使用費新台幣八千元。
二、骨骸甕櫃位使用費新臺幣一萬元。
三、本鄉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免收費用。
四、配合舊墓更新計畫起掘骨灰(骸)者,免收費用。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本所核准者,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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