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民間團體或個人利用點燈方式捕捉昆蟲類並進行營利行為疑義案
農業經濟課
公告內容:

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5月27日林保字第113221281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上開函釋利用昆蟲趨光習性,使用燈光吸引一般類昆蟲進行生態觀察或攝影等,尚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惟如使用燈光吸引昆蟲實際進行捕取、採集、攜回等行為,則適用同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樣態。

三、又利用燈光吸引昆蟲生態觀察、攝影或生態解說等,尚難避免吸引到保育類昆蟲,此類野外觀察昆蟲活動,倘非以保育類昆蟲為標的,尚無涉野保法18條規定,惟如遇保育類野生動物應立即釋放,不得故意騷擾、虐待、獵捕、攜回或其他利用。

四、次查野保法第36條及營利性野生動物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內容及規範事項,明顯與以野外點燈觀察昆蟲名義進行營利性費用收取等類型不同,尚無違反野保法第36條疑義。

五、上開進行野外觀察、生態攝影或生態解說行為倘暫時性將保育類昆蟲放置手上、觸摸等樣態尚屬可接受範疇,至是否有戲謔性質把玩或其他疑似騷擾情狀,及未經申請同意將保育類昆蟲捕取、採集、攜回等樣態,因現行實務上多發生學生、家長或民眾對於保育類昆蟲認識之不足致生違反規定情形,主管機關宜依個案審酌並綜合考量涉案人是否具主觀犯意、或因無心或無正確認識保育類昆蟲物種致發生違規情形,再行判定是否有違野保法相關規定並依規論處。

六、進行戶外自然生態觀察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於教育面實有助於培養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亦為現行翻轉教育之一環,惟學生、家長或民眾參與野外觀察或生態解說時,對於保育類昆蟲相關資訊及法律規範認知尚有未竟了解之處,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林業保育署已公告於自然保育網( 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 ),可供查詢及應用。

附件下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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