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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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戶籍地公所受理,並經縣府核定通知後才能動工(修繕)。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四、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最高每戶補助22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1萬元。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應具備條件: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每年度1月1日往前推2年),且不
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補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
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
3.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持分比率計算在10萬台幣以下,或原有自
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4.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
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
實居住者。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應具備條件:
1.自有住宅屋齡需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3.審核標準:
(1)家庭之不動產:不能超過876萬元(可扣除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保地)。
(2)動產: 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案面額計算之合計
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利息收入➗
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存款本金)。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
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應備文件: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最新財產及所得(111年度)清單(如有低收、中低收或中低老人證明,得
僅檢附該證明)。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修繕住宅應備文件:
☐ 申請人印章。
☐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或1.房屋稅籍證明+村長證明 2.水費、電費繳費收據證明+村長證明)。
☐全戶最新財產及所得(111年度)清單(如有低收、中低收或中低老人證明,得
僅檢附該證明)。
☐想修繕住宅之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修繕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最近五年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修繕住宅補助項目: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家庭成員 *戶籍或戶籍內,指的是同一戶號內。
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配偶。
三、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五、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兄弟
姊妹應無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