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申請須知
ㄧ、申請應備書件:
- 請依式填寫申請書一份。
- 土地之最近三個月地籍圖(正本)一份,(如有分割應檢附最新地籍圖分割謄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注意事項:
- 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係依據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書圖及地籍套繪圖核對僅供參考,若作實施之依據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為準。
- 所核發之證明書係訧申請地號查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說明書中之特殊土地使用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公共設施負擔比率之規定….等予以查列,至計畫書中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以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前後院、側院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請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 所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核發後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不另行通知。
-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