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
民政課
公告內容: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

ㄧ、公告進入以下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配戴口罩之檢查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配戴口罩:
(ㄧ)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
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附件下載:新竹縣政府來函
附件下載: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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