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93年次以前」役男服役役期
民政課
公告內容:

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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