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聲請方式分為書面與聲請兩種,其中書面申請,向本所民政課調解委員會索取申請調解書用紙或於本網頁下載相關表格,自行書寫後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即可。
若聲請人不便自行填寫者,得攜帶印章、身分證及調解相關資料(供承辦人參酌)至本所,由承辦人員協助填寫。
常見問答:
1、調解服務項目有哪些?
- 民事事件(例如:車禍毀損、損害賠償、土地占用、金錢糾紛等等)
- 告訴乃論之形式事件(例如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文書、性騷擾等等)
但以下事件不得聲請調解:
-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否認婚生子女、監護人之選定或改定、拋棄繼承權等。
-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 票據遺失作廢。
-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公法事件(例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訴訟等事件)
-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需要繳交費用嗎? 調解時,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調解委員會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所以進行調解原則上是免費的。
3、調解時需攜帶之資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
行車執照、汽機車保險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車輛報廢變賣證明(報廢者需檢附)
債務糾紛
債務契約、本票
土地糾紛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鑑界資料、占用事實相關照片
買賣糾紛
買賣契約、權狀(土地/房屋)、物件照片
租賃糾紛
租賃契約、權狀(土地/房屋)
未成年為當事人者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單親),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皆須到場(未到場需附委任書)
公司單位為當事人者
法人登記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表
公司負責人須到場(未到場須附委任書)
4、調解結果
- 成立: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 不成立: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