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鄉公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公告(第十二次)110.11.30
民政課
公告內容:

主旨: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嚴重特殊傳染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維持為二級,本所防疫措施如第十二次公告事項。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新竹縣政府防疫規定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鄉內各營業場所(含峰市集、商家、露營區及旅宿業者等)及公共場域(含清泉風景特定區、原住民族館、張學良故居、藝術之森、賽夏族矮人祭場文物館、公家機關、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各觀光步道及林道等)於遵守防疫措施下適度開放。

二、本鄉清泉風景特定區內之「將軍湯-泡腳池」自110年12月1日(三)起於遵守防疫相關措施下開放。

三、全鄉村鄰集會所、活動中心、公所辦公廳舍及五峰鄉多功能體育館自110年7月27日(二)起開放對外租借。

四、宗教活動、部落會議、調解委員會、土地審查委員會、文化健康站及物資發放活動等自110年7月27日(二)起於遵守防疫措施下可適度開辦。

五、請各業者及民眾仍遵守落實實聯制、配戴口罩(飲食時除外)、測量體溫、酒精消毒、維持室內1公尺及室外1.5公尺之社交安全距離、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及室外300人之人流控管、餐飲業開放內用,用餐時採梅花座或隔板(同住親友聚餐不受限使用隔板)等相關防疫措施。

六、全鄉防疫消毒清潔作業地點:行政中心及周邊環境(鄉立附幼、圖書館、郵局、衛生所、分駐所、戶政事務所、五峰國中、多功能體育館)、四村辦公處、清泉風景特定區等(含張學良故居、峰市集、泡腳池、原住民族館周邊、頭目廣場周邊及藝術之森周邊)。

七、即日起本縣境內全體民眾(含本國人及外國人)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一經查獲有違反情事,將不再勸導,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八、其他相關防疫規定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新竹縣政府最新規定滾動式修正。

附件下載:五峰鄉公所因應疫情三級警戒防疫公告110.11.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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