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5月27日林保字第113221281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上開函釋利用昆蟲趨光習性,使用燈光吸引一般類昆蟲進行生態觀察或攝影等,尚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惟如使用燈光吸引昆蟲實際進行捕取、採集、攜回等行為,則適用同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樣態。
三、又利用燈光吸引昆蟲生態觀察、攝影或生態解說等,尚難避免吸引到保育類昆蟲,此類野外觀察昆蟲活動,倘非以保育類昆蟲為標的,尚無涉野保法18條規定,惟如遇保育類野生動物應立即釋放,不得故意騷擾、虐待、獵捕、攜回或其他利用。
四、次查野保法第36條及營利性野生動物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內容及規範事項,明顯與以野外點燈觀察昆蟲名義進行營利性費用收取等類型不同,尚無違反野保法第36條疑義。
五、上開進行野外觀察、生態攝影或生態解說行為倘暫時性將保育類昆蟲放置手上、觸摸等樣態尚屬可接受範疇,至是否有戲謔性質把玩或其他疑似騷擾情狀,及未經申請同意將保育類昆蟲捕取、採集、攜回等樣態,因現行實務上多發生學生、家長或民眾對於保育類昆蟲認識之不足致生違反規定情形,主管機關宜依個案審酌並綜合考量涉案人是否具主觀犯意、或因無心或無正確認識保育類昆蟲物種致發生違規情形,再行判定是否有違野保法相關規定並依規論處。
六、進行戶外自然生態觀察野生動物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於教育面實有助於培養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亦為現行翻轉教育之一環,惟學生、家長或民眾參與野外觀察或生態解說時,對於保育類昆蟲相關資訊及法律規範認知尚有未竟了解之處,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林業保育署已公告於自然保育網( 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 ),可供查詢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