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5月9日林產字第1132440290號書函辦理。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強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及配合組織改制,簡化行政流程,並協助參加獎勵造林計畫期滿後之林地後續撫育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規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三、配合「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通過,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修正為「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本局」修正為「本署」及「各林區管理處」修正為「各地區分署」。(修正規定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訂定各區位輔導機關及跨不同區位之輔導機關。(修正規定第二條)
五、新增訂定輔導對象。(修正規定第四條)
六、新增訂定輔導方式及內容。(修正規定第五條)
七、修正森林經營計畫書要件及調整森林經營經營計畫書審定程序。(修正規定第六條)
八、新增訂定森林經營計畫書審定程序及原則。(修正規定第七條)
九、新增訂定輔導及協助參加政府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期滿後撫育、疏伐作業。(修正規定第八條)
十、配合獎勵輔導造林新制修法及檢討補助項目基準表,修正「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為「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等資材」、「森林育樂發展」增列「農業企業機構」補助對象、「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理」提高新植及撫育費用並增列第7年至第20年撫育費用,另增列補助團體協助參加獎勵造林計畫之個別林農期滿後第7年至第20年撫育、疏伐費用及竹林經營項目費用、「森林產業作業道」刪除臨時或永久作業道性質及增訂每案申請補助經費上限。(修正規定第十條附表)
十一、本作業規範相關工作執行應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修正規定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