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加強寵物管理建立飼主應盡責任,以確保動物福祉並防範棄養之行為。
二、實施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設籍本縣民眾飼養之犬、貓(貓隻採行輔導登記)。
四、施行辦法:
(一)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4個月內,檢具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縣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
(二)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由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及受託之寵物登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