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縣 政府 辦理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測驗獎勵要點
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
四、
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 私 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 職 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 於 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 日止 ,檢具下列文件 向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 十五 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 學生申請書。 附件 一
2、 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當年度 原住民族語言 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切結書、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附件二
5、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 郵局 或 活期 金融機構 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 附件 三
(二) 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 如 設籍 於本縣原住民鄉鎮 尖石、五峰及關西 者 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 日止 ,檢具 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 鎮 公所提出申請,並由 鄉 鎮 公所初審後,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 十五 日內, 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如戶籍設於非屬 原住民鄉鎮者, 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 日止 ,檢具 下列文件 向本府提出申請,並 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
1、 一般民眾申請書。 附件 四
2、 戶口名簿影本 或 申請日前 三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 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切結書及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附件五
5、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 郵局 或 活期 金融機構 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 附件三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獎勵新臺幣新臺幣一一千千八百八百元。元。
(二)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獎勵新臺幣新臺幣二二千千八百八百元。元。
(三)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獎勵新臺幣新臺幣三三千千八百八百元。元。
(四)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獎勵新臺幣新臺幣一萬一萬元。元。
(五)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獎勵新臺幣一萬新臺幣一萬五千五千元。元。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全部獎勵金:
(一) 就就同一語言別同一語言別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同一語言別同一語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本府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