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本所112年03月03日1123400069簽修。
貳、修正資料如下-
五、補(捐)助經費使用限制及核銷:(修正前)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補(捐)助經費使用限制及核銷:(修正後)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檢附本所補助項目支出憑證正本,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叁、附件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補(捐)助團體款項管考辦法」及管考辦法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