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3日府原工字第1115456434號函辦理。
二、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10月19日以農水保字第1111865668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4點、第6點」。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4點、第6點修正如下:
(一)第4點
1、山坡地之查定以一次為原則,並採整筆土地辦理。查定前,應審查土地是否供農業使用;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2、查定作業方式採圖資查定,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運用「山坡地調查資訊系統」就各因子綜合判斷。
(二)第6點:
1、得申請更正查定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該筆土地須檢附近十年內無違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