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代表會職權

代表會職權

  本縣為番界嶺線與平地隔分為界,北半為平地行政區域,南半屬山地行政區域。而嶺線東面,崇山峻嶺,山巒起伏綿延,接連於台灣脊梁山脈,自古以來為原住民泰雅、賽夏兩族的居住地。
  日據時代實施理蕃政策,為特殊行政區堿,由警察機關管理業務,全鄉編為二外勤區(井上、十八兒)計十八個派出所,綜理教育衛生授產與警務。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一日依照自治制度變為一鄉四村,為大隘、桃山、花園、竹林,目前共有五十六鄰,鄉公所設立於大隘村五峰。本鄉原屬乙種山地管制區,縣122道往五峰鄉入口過去設有警察哨,目前已取消管制,未來雪霸國家公園計畫在清泉新設的管理中心,接手管理山地生態資源。
  目前五峰鄉的鄉公所設秘書室及民政、財經、兵役三課及人事管理員、主計附屬機關五峰鄉立托兒部。編制職員28人、工友3、技工1人、隊員1人、駕駛1人、保育員4人。而其他單位,則保含警政(五峰警分駐派出所)、五峰戶政事務所、五峰國中,五峰、桃山、花園、及竹林分校四所國小。此外,本鄉轄區共劃分為大隘、桃山、花園、竹林等四個行政村,另外輔導成立大隘、桃山、花園等三個社區發展協會。

依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三十條及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本鄉自治事項。
二、 議決本鄉自治規約。
三、 議決鄉公所預算及審議鄉公所決算報告。
四、 議決本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公約。
五、 議決鄉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 議決鄉公所公益捐徵收。
七、 議決鄉財產經營及處分。
八、 議決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提議事項。
九、 接受人員請願案。
十、 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

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
一、 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二、 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三、 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四、 質詢權:定期大會時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五、 提案權:經代表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之權。
六、 表決權: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